九五萃之主也,萃有四陰,而九四分其二,以位為心者,未有能容此者也,故曰:萃有位,无咎。存位以忌四為无咎*,而己志不光矣,惟大人為能忘位以任四。夫能忘位以任四,則四且為吾用,而二陰者獨何往哉。匪孚者,非其所孚也;元者,始也;元永貞者,始既以從之,則終身為之貞也。自六二之外,皆非我之所孚也;非我之所孚,則我不求聚,使各得永貞於其始之所從,悔亡之道也。
*「存位」或作「挾位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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