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四,樽酒簋,貳用缶。
虞翻曰:震主祭器,故有樽簋。坎為酒。簋,黍稷器。三至五,有頤口象。震獻在中,故為簋。坎為木,震為足;坎酒在上,樽酒之象。貳,副也。坤為缶,禮有副樽,故貳用缶耳。
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虞翻曰:坎為納也。四陰小,故約。艮為牖,坤為戶,艮小光,照戶牖之象。貳用缶,故納約自牖。得位承五,故无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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