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一爻見小懲而大戒,為小人之福也。初上無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校,足械。屨,如納屨然,謂著於其足。滅,沒也。
周公繫噬嗑初爻曰:初陽肆惡,罪所當刑。然無知犯法,罪薄過小,但當輕刑以懲其始,為屨校滅趾之象。夫人之惡方形,而遽為懲戒,則悔其既往,慎其將來,自無怙惡不悛之咎矣。
孔子釋初象曰:初之屨校滅趾者,蓋趾在下,乃人之所以行。滅趾則有所警懼,而不罹於惡,為不行之象。咎之所自免也。
按:止惡於初,不但小人之幸,即在上者亦易於施法,不致釀成禍患,興起大獄,殃及無辜。否則屨校不懲,必至何校;滅趾不戒,必至滅耳。安知罪薄過小之初,不流為惡極罪大之上乎。
【今注】
怙惡不悛:倚仗罪惡而不知悔改。悛,音圈,《說文》:「止也。」《方言》:「改也。」引申為悔改的意思。《宋史.王化基傳》:「其或怙惡不悛,恃遠肆毒,小民罹殃,卒莫上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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