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注》云:居無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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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东晋]干寶-第21卦䷔噬嗑初九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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