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一爻言能改過以絶訟端,為得理之正也。即,就也。命,猶理也。渝,變也。貞,理之正也。
周公繫訟四爻曰:凡人一有好訟之心,更不思正理所在。九四剛而不中,本欲訟者。幸其居柔,而剛以柔克,知訟不可成,以理自制,故亦為不克。能平情恕物,反其健訟之行,以復就於理,無爭事也。且悔過遷善,變其欲訟之心,以安處於正,無爭心也。是訟可歸於無訟,而得惕中之吉者矣。
孔子釋四象曰:凡終於訟者,悖理忘害,不知命而大無正,是其失也。今四能不克,至於復而能即渝而得安,内外一歸於正。雖前有欲訟之失,而剛心既盡,忿氣自消,訟不至於成,豈尚有失乎!吉可知也。
按:天之所命者,理也。人心惟危,何以遂能安貞?惟在乾健一惕間耳。前念之惕,即為後念之貞;競心之忘,即為道心之正。聖人不貴無過,而貴改過。於此可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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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宋]俞琰-第06卦䷅讼卦九四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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