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四:不克訟,
【注】初辯明也。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【注】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為仁由己*,故吉從之。
*「由己」或作「猶己」。
【靠右】---(曹魏)王弼著《周易注》卷一
孔穎達疏:注「處上」至「吉從之」。《正義》曰:「若能反從本理」者,釋「復即」之義。復,反也;即,從也。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。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,故云「反從本理」。「變前之命」者,解「命渝」也。渝,變也。但倒經渝字在命上,故云「變前之命」。「前命」者,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,今乃變之也。「安貞不犯」者,謂四安居貞正,不復犯初,故云「安貞不犯」。「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」者,「為仁由己」,《論語》文。初不犯己,己莫陵於初,是為仁義之道,自由於己,故云「為仁由己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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