龔氏原曰:二與五訟,四與初訟,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,而皆曰不克者,蓋二以下訟上,其不克者勢也。四以上訟下,其不克者理也,二見勢之不可,故歸而逋竄。四知理之不可,故復而即命。二四皆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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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程颐-第06卦䷅讼卦九四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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