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九家易》曰:巽為命。謂受五之命,以據三陰,故无咎。无命而據,則有咎也。疇者,類也。謂四應初據三,與二同功,故陰類皆離祉也。離,附。祉,福也。陰皆附之,故曰有福。謂下三陰離,受五四之福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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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程颐-第12卦䷋否卦九四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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