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象》曰「訟不可長」者,釋「不永所事」,以訟不可長,故不長此鬪爭之事。「其辯明」者,釋「小有言」,以訟必辯析分明。四雖初時犯己,己能辯訟,道理分明,故初時小有言也。
上一章节
《集解》盧氏-第06卦䷅讼卦初六•象传详解
下一章节
[南宋]俞琰-第06卦䷅讼卦初六•象传详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