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
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
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柔弱居下,才不能訟,雖不永所事,既訟矣,必有小災,故「小有言也」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剛陽之正應,辯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也。不然其能免乎?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,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,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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