孔穎達疏《正義》曰:「不永所事」者,永,長也,不可長久為鬪訟之事,以訟不可終也。「小有言,終吉」者,言初六應于九四。然九四剛陽,先來非理犯己,初六陰柔,見犯乃訟,雖不能不訟,是不獲己而訟也,故小有言。以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故終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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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曹魏]王弼-第06卦䷅讼卦初六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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