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类:易经小象
扩展:初六九二六三九四六五上六
摘要:象曰:解而拇,未当位也。
免费阅读 加入书架 打赏作者
感谢您的支持,我会继续努力的!
鄭氏汝諧曰:四之所自處者不當,宜小人之所附麗也。必解去之,然後孚於其朋。朋,剛陽之類。拇,在下之陰。
案:德非中正,而應初比三,故曰未當位。
王弼曰:失位不正,而比於三。故三得附之,為其拇也。三為之拇,則失初之應,故解其拇,然後朋至斯孚而信矣。
案:九四體震,震為足。三在足下,拇之象。
以陽居陰,故未當位,惟未當位,故有解拇之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