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氏安世曰:二五皆無正應,而過以與陰者也。二所與者初,初,本也,故為稊。稊者,木根新生之芽也,過而復芽,故有往亨之理。五所與者上。上,末也,故為華。木已過而生華,故無久生之理也。
上一章节
[北宋]苏轼-第28卦䷛大过九五•象传详解
下一章节
[元]王申子-第28卦䷛大过九五•象传详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