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氏炳文曰:剝之三,即復之四。復六四不許以吉,剝六三許以无咎,何也?曰:復,君子之事,明道不計功,不以吉許之可也。剝,小人之事,小人中獨知有君子,不以无咎許之,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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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东汉]荀爽-第23卦䷖剥卦六三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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