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一爻是言,惡極罪大之人,不可逭也。何校,負械於頸也。
周公繫噬嗑上爻曰:初卑而無位,上高而無位,故皆為受刑者。過極之陽,怙惡不悛,當服上刑,有何校滅耳之象,凶孰甚焉?
孔子釋上象曰:王者明罰勅法,聳動眾聽,在人無不共聞,何上之昏迷不聰,乃自䧟於大惡。滅耳之刑,正以罪其聽之不聰也,於人何尤哉!
按:初上皆為受刑之象。初則罪之小者,用輕典以治之,小懲大戒也;上則罪之大者,用重典以治之,怙終賊刑也。滅趾於初,以使其不進;滅耳於終,以罰其不聰。聖人之於人,勉其始而戒其終如此,總欲消天下之有間而歸於無間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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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宋]俞琰-第21卦䷔噬嗑上九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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