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《象傳》,是言體威明之象,以見其利用獄也。雷電,當作電雷。明者,辨别精審之意。勅者,整齊嚴肅之意。
孔子釋噬嗑象曰:離象為電,震象為雷,是威明以去天下之間者,有噬嗑之象。先王以為與其有間而後合,不若未間而預防。於是因大小之罪,定輕重之罰。一出一入,秩然有條而不紊。俾後之用法者,有所遵守,而罔敢少踰。如此則國憲昭明於一時,紀綱振肅於萬世。庶人知警懼而無或犯矣,兹非去間之大權乎!
按:明罰是明墨劓剕宮大辟,以至流宥鞭朴金贖之類,使罰必當其罪,而後人不疑於所坐,奸吏不得舞文以出入也。就此卦言之,如罪薄過小,宜罰之以屨校。惡極罪大,宜罰之以何校。一一彰明,而申警之。此往古有讀法之制,即今條例中〈講讀律令〉一款,但有司奉行不力,視為具文,遂至百姓冥趨,犯刑日眾耳。欲刑期無刑者,可不以先王為法哉。
【今注】
墨劓剕宮大辟:《周禮》五刑為墨、劓、宮、刖、殺:「司刑掌五刑之灋,以麗萬民之罪。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宮罪五百,刖罪五百,殺罪五百。」墨即黥面,在臉上刺青。劓為割鼻。宮刑,男子去勢,女子禁閉於宮中。刖或稱剕,斷足之刑。大辟即死刑,五刑中的「殺」。《禮記》.文王世子》:「刑獄成,有司讞于公,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。」
流宥鞭朴金贖:《尚書‧舜典》:「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: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贖刑,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。」
讀法之制:「讀法」或作「讀灋」。《周禮》:「正月之吉,各屬其州之民而讀灋,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,以糾其過惡而戒之。」「若以歲時祭祀州社,則屬其民而讀灋,亦如之。」正月時候,集合百姓向百姓讀法,考核德行道藝加以獎勵,糾正其過錯罪惡而加以警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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