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與二以中正之道相應,其先未遇而號咷,以其由中之直,為三四所間,而不得伸,終焉相遇,盖用大師克之也。克,勝也,與書泰誓予克受,受克予之克同,言相克者,以見二陽之強,如敵國而非用,大師不能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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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唐]孔颖达-第13卦䷌同人九五•象传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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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集说》秀巖李氏-第13卦䷌同人九五•象传详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