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,政令也。其命先亂,故至于否,不盡關天運也。告命,乃盡人事以治之,非付之不可為也。全卦以小往大來為義。故內三陽屬泰,外三陰屬否。初為泰運方開,君子並進。二為保泰之臣,三則陰陽消長之會也。四為過中將否之時,五為保泰之君,上則泰極為否之日也。泰以方中為幸,故二五皆能保泰。初陽始進則可幸。四陰方動則可憂。三陽已極則艱貞,猶可有為。上陰已復則命亂,已難于治。唯聖人保于方泰之時,而不敢自弛于泰極之日。雖天運有所必然,而人事無時不宜自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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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程颐-第11卦䷊泰卦上六•象传详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