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
顯比所以吉者,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。處正中之地,乃由正中之道也。比以不偏為善,故云正中。凡言正中者,其處正得中也,比與隨是也。言中正者,得中與正也,訟與需是也。
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
禮取不用命者,乃是順取逆也。順命而去者,皆免矣矣*。比以向背而言,謂去者為逆,來者為順也。故所失者,前去之禽也,言來者撫之,去者不追也。
*註:衍字。
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不期誡於親近,上之使下,中平不偏逺近如一也。
【靠右】---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卷一比卦
不二注:俞氏集解有如下文字,应为俞氏所加:
諸說解逆順二字皆不然,乃謂禮言畋獵之事,以禽獸背已而去為順,向已而來為逆,而其面傷者弗以獻,故前禽弗射而舍之,彼所謂逆順皆祖。王弼之說而與此相反,此以理言,彼則以勢言也。亦不指何爻為前禽,今以六畫之象觀之,當依蔡節齋以上六為前禽,上使中釋吉字謂,九五在上,以中使中,所以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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