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一爻甚言終訟之凶,不可倖勝以取辱也。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
周公繫訟上爻曰:上九剛居訟極,以健訟之才,而濟以必訟之志,誣偽以為真,矯曲以為直,終極其訟以求勝,凶所固然也。即使恃強而獲勝,或錫之以鞶帶焉。然是非情偽,不踰時而立辨。以訟得之,必且以訟失之。終朝甚暫,而奪之者至於三矣。況必無取勝之理,而有必敗之道乎。甚矣!訟之不可終也。
孔子釋上象曰:終訟之人,雖倖勝,而有受服之寵。本非德賞,則授之者非道,服之者不終。縱使受而不褫,亦安足敬哉。而況終朝之褫,俄頃隨至矣。訟之不可成也如此。
按:五服五章,天之所以命有德也。《禮》曰:「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。」況以訟受服,恥孰大焉。亦不足敬,其殆有甚於三褫者乎。此聖人原心之論,所以深愧之而使人自省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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