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《象傳》,是言君子法天之威明以治獄也。折,謂剖斷其曲直。致,謂推致其重輕。
孔子釋豐象曰:雷電皆至,威照並行,盛大之勢,豐之象也。君子以為,獄者天下之大命,而刑者一成而不變者也。故於獄之未決,則取電之明以折其獄,剖斷其曲直,而必得其情實,惟明克允也。獄之既成,則取雷之威以致其刑,推極其輕重,而必當其罪惡,惟斷乃成也。夫明以折獄,威以致刑,則用法平允,而天下無冤民矣,此保豐之道也。
按:噬嗑明在上,威在下,是明得事理,民未有罪而先立法於此,以待異日之用,故曰「明罰勅法」。豐威在上,明在下,是用法時,能洞悉下情,而上之用威,方無過差,故曰「折獄致刑」。然則王者之用刑,雖云威照並用,而又必以明為主也。
上一章节
《集说》平菴項氏-第55卦䷶丰卦•象传详解
下一章节
[清]傅恒-第55卦䷶丰卦•象传详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