乾坤鑿度一
自緯學禁絕之後,其全書之見於今者《乾鑿度》而已,而脫文誤字,蕪不可理,間常為之反覆。
推求其術有五。
一求所直部歲,置積筭以元歲除之,餘不滿部首歲,即為天元,滿部首歲,除之為地元,再滿部首歲除之,為人元,不盡以紀歲,約之即所入部之年也。以部上之干支次其不滿紀歲之年,則得歲次矣。
二求主歲之卦,置部首以來歲數,以三十二除之,餘不足者從乾坤始二卦,而當一歲末筭,即主歲之卦。
三求世軌(世軌有二,有唐堯世軌,有文王世軌,其用法則同),置積筭以大周三萬一千九百二十除之,餘以七百六十而一為一軌,不滿軌者即入軌之年也。一軌消息,一卦大周,逢奇起復,逢偶起姤,四十二軌消息卦三周有半,八十四軌消息卦七周,所謂八十四戒也。
四求厄數,軌意置大周以來年數(用文王世軌,大周三萬二百四十),別用消息卦除之,每一除為一厄(此屬過去),周而復始,除至當下而止,視其所直之年,甲乙為飢,丙丁為旱,戊己為中興,庚辛為兵,壬癸為水。
五求五德終始,置積筭以一千五百二十歲除之,餘以三百四歲約之,木金火水土相次為轉移之歲,五德日數置部首以來積日,以一百八十除之,餘以三十六約之。甲庚丙壬戊五子相次,是其日也。
其積筭,天元至文王受命之歲,二百七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(脫一五字)歲,入戊午部二十九年伐崇侯作靈臺,改正朔,戊午部之歲為庚子二十九年,則戊辰也,以武王伐紂十三祀推之,時歲在己卯,則文王受命為丁卯。伐崇改朔乃是受命後一年之事,鄭康成謂受命後五年,為此非也。康成云:三部首而一元,一元而太歲復於甲寅,以甲寅為天元之歲,伐崇是戊午年,而非戊午部也。戊午年文王尚在羑里,豈能伐崇哉。召誥周公攝政七年。孔穎達疏:此年入戊午部五十六歲,歲在乙未,上距伐紂十七年,伐崇二十八年,其為戊午部而非戊午年明矣。不得甲寅為天元歲首也。今定天元至壬子(作象作象數論之歲)二百七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九歲入人元,庚子部五年。
乾坤鑿度二
主歲之卦以周易為序,而爻之起貞則以六日七分之法為序。內卦為貞,外卦為悔,故從初爻起為貞,其卦於六日七分在某月即以某月起初爻,陽卦左行,陰卦右行,兩卦以當一歲,前為陽,後為陰。左行者其次順數,右行者其次逆數,皆間一辰,乾於卦序在四月己,坤於卦序在十月亥,今乾初不起四月,坤初不起十月者,以十一月陽生,五月陰生,乾坤不與眾卦偶,故乾貞於十一月子,坤又不起於五月者,五月與十一月皆陽辰,間辰而次則相重矣,故貞於六月,未舍午而用未,是退一辰也。屯序在十二月,蒙序在正月,各以其月為貞。師序在四月,比序亦在四月,陰卦與陽卦同位,陰卦退一辰而貞,五月陽卦在陽辰(子寅辰午申戌皆陽辰),陰卦亦在陽辰,陽卦在陰辰,陰卦亦在陰辰(丑卯巳未酉亥皆陰辰),皆退一辰以為貞,不特同位然也。泰在正月貞其陽辰,否在七月,亦陽辰也,也自宜避之。
以兩卦獨得乾坤之體,故各貞其辰,而皆左行。中孚貞於十一月子,小過正月之卦也,宜貞於二月卯,而貞於六月,非其次矣。故云法乾坤。蓋諸卦皆一例,惟乾坤泰否中孚小過六卦不同,此是作者故為更張,自亂其義,而註言泰卦當貞於戍,否卦當貞於亥,抑又不知所據矣。
乾坤鑿度三
軌運測驗之法,可以考見者,以所值之軌分受命之君之善惡。世爻得正失正而言,復之初陽得正故聖人,臨之二陽失正故庸人,泰之三陽得正故君子,大壯之四陽失正故庸人,夬之五陽得正故聖人,乾之上陽失正故庸人,姤之初陰失正故小人,遯之二陰得正故君子,否之三陰失正故小人,觀之四陰得正故君子,剝之五陰失正故小人,坤之上陰得正故君子。
以一卦得正之爻為享國之世數,復二四上三陰得正,三六十八,故十八世。初陽得正而不數者,陽少故也。臨四上得正,二六也,故十二世。泰初三得正,為二九四上得正,為二六,并之三十世。大壯初三得正,為二九上得正,為一五并之二十四世。夬初三五得正,為三九上得正,為一四(盛極而消),并之三十二世。姤遯主陰,雖三五得正而皆陽也,故止一世。否二五得正,一九一六得十五世。以非盛時故,即以二五為世數。觀二四五得正,而二五止數其位,四則數位兼數,并之二十世。剝二四得正,為二六,故十二世。乾三九二十七而三十二世者,於五兼數其位也。坤三六十八而三十六世者,偶其數也。
其受命即位之年,在入軌之初與天運相符,則有賢子孫繼之以畢其軌,亦如六爻次序,自初至上,不當軌年之初(入軌已十年百年),既與天運不符,身倖不失,子孫自不能繼受命之君,其德宜與卦運相符,苟失其德,陰則起大而強,陽則柔易而弱,則不永其位,水旱兵飢考知,其年預為之備,則可以救災度厄,此五者其大略也。
然其言自相違背,不審於理,一軌七百六十年,所謂聖人庸人君子小人者,一君當之乎?統一軌之君以當之乎?乾為庸人而安十二世,遯為君子而一世,則是有天下者,可一委之運數而人事不修也。即位之年,必欲當軌之初,從古來者有七百餘年不易姓者乎。帝王之治天下,允執其中,寧因消息所直而過剛若柔以迎氣乎。水旱兵飢,十年內外不能不遇而以六百年七百年為期,是亂日少而治多也。小道可觀,致遠恐泥,其斯之謂與。
元 | 紀 | ||
部首 | 甲子一甲子部(每部七十六年) | 庚辰二癸卯部 | 丙申三壬午部 |
一 | 壬子四辛酉部 | 戊辰五庚子部 | 甲申己卯部 |
為 | 庚子七戊午部 | 丙辰八丁酉部 | 壬申九丙子部 |
天 | 戊子十乙卯部 | 甲辰十一甲午部 | 庚申十二癸酉部 |
元 | 丙子十三壬子部 | 壬辰十四辛卯部 | 戊申十五庚午部 |
甲子十六巳酉部 | 庚辰十七戊子部 | 丙申十八丁卯部 | |
壬子十九丙午部 | 戊辰二十乙酉部 | ||
部首 | 甲申一甲子部 | 庚子二癸卯部 | 丙辰三壬午部 |
二 | 壬申四辛酉部 | 戊子五庚子部 | 甲辰六己卯部 |
為 | 庚申七戊午部 | 丙子八丁酉部 | 壬辰九丙子部 |
地 | 戊申十乙卯部 | 甲子十一甲午部 | 庚辰十二癸酉部 |
元 | 戊申十三壬子部 | 壬子十四辛卯部 | 戊辰十五庚午部 |
甲申十六己酉部 | 庚子十七戊子部 | 丙辰十八丁卯部 | |
壬申十九丙午部 | 戊子二十乙酉部 | ||
部首 | 甲辰一甲子部 | 庚申二癸卯部 | 丙子三壬午部 |
三 | 壬辰四辛酉部 | 戊申五庚子部 | 甲子六己卯部 |
為 | 庚辰七戊午部 | 丙申八丁酉部 | 壬子九丙子部 |
人 | 戊辰十乙卯部 | 甲申十一甲午部 | 庚子十二癸酉部 |
元 | 丙辰十三壬子部 | 壬申十四辛卯部 | 戊子十五庚午部 |
甲辰十六巳酉部 | 庚申十七戊子部 | 丙子十八丁卯部 | |
壬辰十九丙午部 | 戊申二十乙酉部 |
日法八十一分
月之日二十九日餘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
歲之月十二餘十九分月之七
紀歲七十六
紀月九百四十
紀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
部歲一千五百二十
部月一萬八千八百
部日五十五萬五千一百八十
元歲四千五百六十
元月五萬六千四百
元日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四十
分部之法,十九年為一章,章首甲子日子時朔旦,冬至謂之至朔同日。第二章首復得至朔同日,然非甲子日乃癸卯日酉時。第三章首至朔同日,乃是癸未日午時。第四章首至朔同日,乃是癸亥日卯時。歷四章畢,得七十六年。其明年至朔同日,乃癸卯日子時,因其至朔同時,與第一章首同,遂以七十六年斷為一紀。而以其日干支名其部,每章差三十九日九時,每紀差一百五十九日。除兩甲子則每紀止差三十九日二十紀,通差七百八十日,甲子十三周無餘,復以甲子別起部首。
乾
| 坤
| 屯
| 蒙
| 需
| 訟
|
師
| 比
| 小畜
| 履
| 泰
| 否
|
同人
| 大有
| 謙
| 豫
| 隨
| 蠱
|
臨
| 觀
| 噬嗑
| 賁
| 剝
| 復
|
无妄
| 大畜
| 頤
| 大過
| 坎
| 離
|
咸
| 恒
| 遯
| 大壯
| 晉
| 明夷
|
家人
| 睽
| 蹇
| 解
| 損
| 益
|
夬
| 姤
| 萃
| 升
| 困
| 井
|
革
| 鼎
| 震
| 艮
| 漸
| 歸妹
|
豐
| 旅
| 巽
| 兌
| 渙
| 節
|
中孚
| 小過
| 既濟
| 未濟
|
復 ![]() | 臨 ![]() |
泰 ![]() | 大壯 ![]() |
夬 ![]() | 乾 ![]() |
姤 ![]() | 遯 ![]() |
否 ![]() | 觀 ![]() |
剝 ![]() | 坤 ![]() |
乾鑿度五德轉移
木德 三百四歲
金德 六百八歲
火德 九百一十二歲
水德 一千二百一十六歲
土德 一千五百二十歲
五德日數 從部首起冬至甲子朔
木德 甲子三十六日
金德 庚子三十六日
火德 丙子三十六日
水德 壬子三十六日
土德 戊子三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