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经丰传卷六

下经丰传卷六 丰

丰:亨,王假之(1)。勿忧,宜日中(2)。

(1)大而亨者,王之所至。 (2)丰之为义,阐弘微细,通夫隐滞者也,为天下之主,而令微隐者不亨,忧未已也,故至“丰亨”,乃得勿忧也。用夫丰亨不忧之德,宜处天中,以偏照者也,故曰“宜日中”也。

《彖》曰:丰,大也(1)。明以动,故丰。王假之,尚大也(2)。“勿忧,宜日中”,宜照天下也(3)。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,天地盈虚,与时消息,而况於人乎?况於鬼神乎(4)?

(1)音阐大之大也。 (2)大者王之所尚,故至之也。 (3)以勿忧之德,故宜照天下也。 (4)丰之为用,困於昃食者也。施於未足则尚丰,施於已盈则方溢,不可以为常,故具陈消息之道者也。

《象》曰:雷电皆至,丰。君子以折狱致刑(1)。

(1)文明以动,不失情理也。

初九:遇其配主,虽旬无咎,往有尚(1)。

《象》曰:“虽旬无咎”,过旬灾也(2)。

(1)处丰之初,其配在四,以阳适阳,以明之动,能相光大者也。旬,均也。虽均无咎,往有尚也。初、四俱阳爻,故曰“均”也。 (2)过均则争,交斯叛也。

六二:丰其蔀,日中见斗。往得疑疾,有孚发若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有孚发若”,信以发志也。

(1)蔀,覆暧鄣光明之物也。处明动之时,不能自丰以光大之德,既处乎内,而又以阴居阴,所丰在蔀,幽而无睹者也,故曰“丰其蔀,日中见斗”也。日中者,明之盛也;斗见者,暗之极也。处盛明而丰其蔀,故曰“日中见斗”。不能自发,故往得疑疾。然履中当位,处暗不邪,有孚者也。若,辞也。有孚可以发其志,不困於暗,故获吉也。

九三:丰其沛,日中见沬。折其右肱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丰其沛,不可大事也(2)。折其右肱,终不可用也(3)。

(1)沛,幡幔,所以御盛光也。沬,微昧之明也。应在上六,志在乎阴,虽愈乎以阴处阴,亦未足以免於暗也。所丰在沛,日中则见沬之谓也。施明,则见沬而已,施用,则折其右肱,故可以自守而已,未足用也。 (2)明不足也。 (3)虽有左在,不足用也。

九四:丰其蔀,日中见斗。遇其夷主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丰其蔀”,位不当也。“日中见斗”,幽不明也。“遇其夷主”,吉行也。

(1)以阳居阴,丰其蔀也。得初以发,夷主吉也。

六五:来章,有庆誉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庆也。

(1)以阴之质,来适尊阳之位,能自光大,章显其德,获庆誉也。

上六:丰其屋,蔀其家,窥其户,阒其无人。三岁不觌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丰其屋”,天际翔也(2)。“窥其户,阒其无人”,自藏也(3)。

(1)屋,藏荫之物,以阴处极而最在外,不履於位,深自幽隐,绝迹深藏者也。既丰其屋,又蔀其家,屋厚家覆,暗之甚也。虽闚其户,阒其无人,弃其所处,而自深藏也。处於明动尚大之,时而深自幽隐,以高其行;大道既济,而犹不见,隐不为贤,更为反道,凶其宜也。三年,丰道之成。治道未济,隐犹可也;既济而隐,是以治为乱者也。 (2)翳光最甚者也。 (3)可以出而不出,自藏之谓也,非有为而藏。不出户庭,失时致凶,况自藏乎?凶其宜也。

下经丰传卷六 旅

旅:小亨,旅贞吉(1)。

(1)不足全夫贞吉之道,唯足以为旅之贞吉,故特重曰“旅,贞吉”也。

《彖》曰:“旅,小亨”,柔得中乎外,而顺乎刚,止而丽乎明,是以“小亨,旅贞吉”也(1)。旅之时义大矣哉(2)!

(1)夫物失其主则散,柔乘於刚则乖。既乖且散,物皆羁旅,何由得小亨而吉乎?夫阳为物长,而阴皆顺阳。唯六五乘刚,而复得中乎外,以承于上,阴凶顺阳,不为乖逆。止而丽明,动不履妄,虽不及刚得尊位,恢弘大通,是以小亨。令附旅者,不失其正,得其所安也。 (2)旅者大散,物皆失其所居之时也。咸失其居,物愿所附,岂非知者有为之时?

《象》曰:山上有火,旅。君子以明,慎用刑而不留狱(1)。

(1)止以明之,刑戮详也。

初六:旅琐琐,斯其所取灾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旅琐琐”,志穷灾也。

(1)最处下极,寄旅不得所安,而为斯贱之役,所取致灾,志穷且困。

六二:旅即次,怀其资,得童仆贞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得童仆贞”,终无尤也。

(1)次者,可以安行旅之地也。怀,来也。得位居中,体柔奉上,以此寄旅,必获次舍。怀来资货,得童仆之所正也。旅不可以处盛,故其美尽於童仆之正也。过斯以往,则见害矣。童仆之正,义足而已。

九三:旅焚其次,丧其童仆,贞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旅焚其次”,亦以伤矣。以旅与下,其义丧也。

(1)居下体之上,与二相得,以寄旅之身而为施下之道,与萌侵权,主之所疑也,故次焚仆丧,而身危也。

九四: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旅于处”,未得位也。“得其资斧”,心未快也。

(1)斧所以斫除荆棘,以安其舍者也。虽处上体之下,不先於物,然而不得其位,不获平坦之地,客于所处,不得其次,而得其资斧之地,故其心不快也。

六五:射雉一矢,亡。终以誉命(1)。

《象》曰:“终以誉命”,上逮也。

(1)射雉以一矢,而复亡之,明虽有雉,终不可得矣。寄旅而进,虽处于文明之中,居于贵位,此位终不可有也。以其能知祸福之萌,不安其处以乘其下,而上承於上,故终以誉而见命也。

上九:鸟焚其巢,旅人先笑后号咷。丧牛于易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以旅在上,其义焚也。“丧牛于易”,终莫之闻也。

(1)居高危而以为宅,巢之谓也。客旅得上位,故先笑也。以旅而处于上极,众之所嫉也。以不亲之身而当被害之地,必凶之道也,故曰“后号咷”。牛者,稼穑之资。以旅处上,无所同嫉,故“丧牛于易”,不在於难。物莫之与,危而不扶,丧牛于易,终莫之闻。莫之闻,则伤之者至矣。

下经丰传卷六 巽

巽:小亨(1)。利有攸往(2)。利见大人(3)。

(1)全以巽为德,是以小亨也。上下皆巽,不违其令,命乃行也。故申命行事之时,上下不可以不巽也。 (2)巽悌以行,物无距也。 (3)大人用之,道愈隆。

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(1)。刚巽乎中正而志行(2)。柔皆顺乎刚(3)。是以“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”。

(1)命乃行也。未有不巽而命行也。 (2)以刚而能用巽,处乎中正,物所与也。 (3)明无违逆,故得小亨。

《象》曰:随风,巽。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
初六:进退,利武人之贞(1)。

《象》曰:“进退”,志疑也(2)。“利武人之贞”,志治也。

(1)处令之初,未能服令者也。故进退也。成命齐邪,莫善武人,故“利武人之贞”以整之。 (2)巽顺之志,进退疑惧。

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纷若”之“吉”,得中也。

(1)处巽之中,既在下位,而复以阳居阴,卑巽之甚,故曰:“巽在床下”也。卑甚失正,则入于咎过矣。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,而不用之於威势,则乃至于纷若之吉,而亡其过矣。故曰“用史巫纷若,吉,无咎”也。

九三:频巽,吝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频巽”之“吝”,志穷也。

(1)频,频蹙,不乐而穷,不得已之谓也。以其刚正而为四所乘,志穷而巽,是以吝也。

六四:悔亡,田获三品(1)。

《象》曰:田获三品,有功也。

(1)乘刚,悔也,然得位承五,卑得所奉。虽以柔乘刚,而依尊履正,以斯行命,必能获强暴,远不仁者也。获而有益,莫善三品,故曰“悔亡,田获三品”。一曰乾豆,二曰宾客,三曰充君之庖。

九五: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终。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九五”之“吉”,位正中也。

(1)以阳居阳,损於谦巽。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,物莫之违,故曰“贞吉,悔亡,无不利”也。化不以渐,卒以刚直用加於物,故初皆不说也。终於中正,邪道以消,故有终也。申命令谓之庚。夫以正齐物,不可卒也;民迷固久,直不可肆也,故先申三日,令著之后,复申三日,然后诛而无咎怨矣。甲、庚,皆申命之谓也。

上九: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(1)。

《象》曰“巽在床下”,上穷也。“丧其资斧”,正乎凶也。

(1)处巽之极,极巽过甚,故曰:“巽在床下”也。斧所以断者也,过巽失正,丧所以断,故曰“丧其资斧,贞凶”也。

下经丰传卷六 兑

兑:亨,利贞。

《彖》曰:兑,说也。刚中而柔外,说以利贞(1)。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(2)。说以先民,民忘其劳;说以犯难,民忘其死。说之大,民劝矣哉!

(1)说而违刚则谄,刚而违说则暴。刚中而柔外,所以说以利贞也。刚中,故利贞,柔外,故说亨。 (2)天刚而不失说者也。

《象》曰:丽泽,兑。君子以朋友讲习(1)。

(1)丽,犹连也。施说之盛,莫盛於此。

初九:和兑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和兑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

(1)居兑之初,应不在一,无所党系,和兑之谓也。说不在谄,履斯而行,未见有疑之者,吉其宜矣。

九二:孚兑,吉,悔亡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孚兑”之“吉”,信志也(2)。

(1)说不失中,有孚者也。失位而说,孚吉,乃悔亡也。 (2)其志信也。

六三:来兑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来兑”之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

(1)以阴柔之质,履非其位,来求说者也。非正而求说,邪佞者也。

九四:商兑未宁,介疾有喜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九四”之“喜”,有庆也。

(1)商,商量裁制之谓也。介,隔也。三为佞说,将近至尊。故四以刚德,裁而隔之,匡内制外,是以未宁也。处於几近,闲邪介疾,宜其有喜也。

九五:孚于剥,有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孚于剥”,位正当也(2)。

(1)比於上六,而与相得,处尊正之位,不说信乎阳,而说信乎阴,“孚于剥”之义也。“剥”之为义,小人道长之谓。 (2)以正当之位,信於小人而疏君子,故曰“位正当”也。

上六:引兑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上六,引兑”,未光也。

(1)以夫阴质,最处说后,静退者也。故必见引,然后乃说也。

下经丰传卷六 涣

涣:亨。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

《彖》曰:“涣,亨”,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(1)。“王假有庙”,王乃在中也(2)。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(3)。

(1)二以刚来居内,而不穷於险。四以柔得位乎外,而与上同。内刚而无险困之难,外顺而无违逆之乖,是以亨,利涉大川,利贞也。凡刚得畅而无忌回之累,柔履正而同志乎刚,则皆亨,利涉大川,利贞也。  (2)王乃在乎涣然之中,故至有庙也。 (3)乘木即涉难也。木者专所以涉川也。涉难而常用涣道,必有功也。

《象》曰:风行水上,“涣”,先王以享于帝,立庙。

初六:用拯马壮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初六”之“吉”,顺也(2)。

(1)涣,散也。处散之初,乖散未甚,故可以游行,得其志而违於难也,不在危剧而后乃逃窜,故曰“用拯马壮,吉”。 (2)观难而行,不与险争,故曰“顺也”。

九二:涣奔其机,悔亡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涣奔其机”,得愿也。

(1)机,承物者也,谓初也。二俱无应,与初相得,而初得散道,离散而奔,得其所安,故“悔亡”也。

六三:涣其躬,无悔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涣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

(1)涣之为义,内险而外安者也。散躬志外,不固所守,与刚合志,故得无悔也。

六四:涣其群,元吉。涣有丘,匪夷所思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涣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

(1)逾乎险难,得位体巽,与五合志,内掌机密,外宣化命者也,故能散群之险,以光其道。然处於卑顺,不可自专,而为散之任,犹有丘虚匪夷之虑,虽得元吉,所思不可忘也。

九五:涣汗其大号,涣王居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王居无咎”,正位也(2)。

(1)处尊履正,居巽之中,散汗大号,以荡险阨者也。为涣之主,唯王居之,乃得无咎也。 (2)正位不可以假人。

上九:涣其血,去逖出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涣其血”,远害也。

(1)逖,远也。最远於害,不近侵害,散其忧伤,远出者也。散患於远害之地,谁将咎之哉!

下经丰传卷六 节

节:亨,苦节不可贞。

《彖》曰:“节,亨”,刚柔分而刚得中(1)。“苦节不可贞”,其道穷也(2)。说以行险,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(3)。天地节而四时成,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。

(1)坎阳而兑阴也。阳上而阴下,刚柔分也。刚柔分而不乱,刚得中而为制主,节之义也。节之大者,莫若刚柔分,男女别也。 (2)为节过苦,则物所不能堪也。物不能堪,则不可复正也。 (3)然后及亨也。无说而行险,过中而为节,则道穷也。

《象》曰:泽上有水,节。君子以制数度,议德行。

初九:不出户庭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

(1)为节之初,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,故明於通塞,虑於险为,不出户庭,慎密不失,然后事济而无咎也。

九二:不出门庭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,失时极也。

(1)初已造之,至二宜宣其制矣,而故匿之,失时之极,则遂废矣。故不出门庭,则凶也。

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“咎”也。

(1)若,辞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违节之道,以至哀嗟。自已所致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

六四:安节,亨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安节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

(1)得位而顺,不改其节,而能亨者也。承上以斯,得其道也。

九五:甘节,吉。往有尚(1)。

象曰:“甘节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

(1)当位居中,为节之主不失其中,不伤财,不害民之谓也。为节之不苦,非甘而何?术斯以往,往有尚也。

上六:苦节,贞凶,悔亡(1)。

《象》曰:“苦节,贞凶”,其道穷也。

(1)过节之中,以致亢极,苦节者也。以斯施人,物所不堪,正之凶也。以斯修身,行在无妄,故得悔亡。

下经丰传卷六 中孚

中孚:豚鱼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

《彖》曰:中孚,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巽,孚(1)。乃化邦也(2)。“豚鱼吉”,信及豚鱼也(3)。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虚也(4)。中孚以“利贞”,乃应乎天也(5)。

(1)有上四德,然后乃孚。 (2)信立而后邦乃化也。柔在内而刚得中,各当其所也。刚得中,则直而正;柔在内,则静而顺;说而以巽,则乖争不作。如此,则物无巧竞,敦实之行著,而笃信发乎其中矣。 (3)鱼者,蟲之隐者也。豚者,兽之微贱者也。争竞之道不兴,中信之德淳著,则虽微隐之物,信皆及之。 (4)乘木於川舟之虚,则终已无溺也。用中孚以涉难,若乘木舟虚也。 (5)盛之至也。

《象》曰:泽上有风,中孚。君子以议狱缓死(1)。

(1)信发於中,虽过可亮。

初九:虞吉,有它不燕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初九,虞吉”,志未变也。

(1)虞犹专也。为信之始,而应在四,得乎专吉者也,志未能变,系心於一,故“有它不燕”也。

九二:鹤鸣在阴,其子和之。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愿也。

(1)处内而居重阴之下,而履不失中,不徇於外,任其真者也。立诚笃至,虽在暗昧,物亦应焉,故曰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”也。不私权利,唯德是与,诚之至也,故曰我有好爵,与物散之。

六三:得敌,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罢”,位不当也。

(1)三居少阴之上,四居长阴之下,对而不相比,敌之谓也。以阴居阳,欲进者也。欲进而阂敌,故或鼓也。四履正而承五,非己所克,故或罢也。不胜而退,惧见侵陵,故或泣而忧悲也。四履于顺。不与物校,退而不见害,故或歌也。不量其力,进退无恒,惫可知也。

六四: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马匹亡”,绝类上也(2)。

(1)居中孚之时,处巽之始,应说之初,居正履顺,以承於五,内毗无首,外宣德化者也。充乎阴德之盛,故曰:“月几望”。“马匹亡”者,弃群类也。若夫居盛德之位,而与物校其竞争,则失其所盛矣,故曰绝类而上,履正承尊,不与三争,乃得无咎也。 (2)类谓三,俱阴爻,故曰“类”也。

九五:有孚挛如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有孚挛如”,位正当也。

(1)“挛如”者,系其信之辞也。处中诚以相交之时,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,信何可舍?故“有孚挛如”,乃得“无咎”也。

上九:翰音登于天,贞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于天”,何可长也。

(1)翰,高飞也。飞音者,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。居卦之上,处信之终,信终则衰,忠笃内丧,华美外扬,故曰“翰音登于天”也。翰音登天,正亦灭矣。

下经丰传卷六 小过

小过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(1)。

(1)飞鸟遗其音声,哀以求处,上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。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

《彖》曰:小过,小者过而亨也(1)。过以“利贞”,与时行也(2)。柔得中,是以“小事”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“不可大事”也(3)。有“飞鸟”之象焉(4)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(5)。

(1)小者谓凡诸小事也,过於小事而通者也。 (2)过而得以利贞,应时宜也。施过於恭俭,利贞者也。 (3)成大事者,必在刚也。柔而浸大,剥之道也。 (4)不宜上,宜下,即飞鸟之象。 (5)上则乘刚,逆也;下则承阳,顺也。施过於不顺,凶莫大焉;施过於顺,过更变而为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过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

初六:飞鸟以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?

(1)小过,上逆下顺,而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无所错足,飞鸟之凶也。

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

(1)过而得之谓之遇,在小过而当位,过而得之之谓也。祖,始也,谓初也。妣者,居内履中而正者也。过初而履二位,故曰“过其祖”而“遇其妣”,过而不至於僣,尽於臣位而已,故曰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”。

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

(1)小过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过也。居下体之上,以阳当位,而不能先过防之,至令小者或过,而复应而从焉。其从之也,则戕之凶至矣。故曰“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”也。

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。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

(1)虽体阳爻,而不居其位,不为责主,故得无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。以其不能过,故得合於免咎之宜,故曰“弗过遇之”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怀也,处於小过不宁之时,而以阳居阴,不能有所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於物,物亦弗与,无援之助,故危则必戒而已,无所告救也。沈没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“勿用永贞”,言不足用之於永贞。

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(2)。

(1)小过,小者过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阴之盛也。故密云不雨,至于西郊也。夫雨者,阴在於上,而阳薄之而不得通,则蒸而为雨。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则不雨也;小过阳不上交,亦不雨也。虽阴盛于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极也,五极阴盛,故称公也。弋,射也。在穴者,隐伏之物也。“小过”者,过小而难未大作,犹在隐伏者也。以阴质治小过,能获小过者也,故曰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也。除过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云未能雨也。 (2)阳已上,故止也。

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

(1)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,过而不知限,至於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?飞而不已,将何所讬?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!

下经丰传卷六 既济

既济:亨小,利贞,初吉终乱。

《彖》曰:“既济,亨”,小者亨也(1)。“利贞”,刚柔正而位当也(2)。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。“终”止则“乱”,其道穷也(3)。

(1)既济者,以皆济为义者也。小者不遗,乃为皆济,故举小者,以明既济也。 (2)刚柔正而位当,则邪不可以行矣,故唯正乃利贞也。 (3)柔得中,则小者亨也。柔不得中,则小者未亨。小者未亨,虽刚得正,则为未既济也。故既济之要,在柔得中也。以既济为安者,道极无进,终唯有乱,故曰:“初吉终乱。”终乱不为自乱,由止故乱,故曰“终止则乱”也。

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既济。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(1)。

(1)存不忘亡,既济不忘未济也。

初九:曳其轮,濡其尾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曳其轮”,义无咎也。

(1)最处既济之初,始济者也。始济未涉於燥,故轮曳而尾濡也。虽未造易,心无顾恋,志弃难者也。其为义也,无所咎也。

六二:妇丧其茀,勿逐,七日得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

(1)居中履正,处文明之盛,而应乎五,阴之光盛者也。然居初、三之间,而近不相得,上不承三,下不比初。夫以光盛之阴,处於二阳之间,近而不相得,能无见侵乎?故曰“丧其茀”也。称“妇”者,以明自有夫,而它人侵之也。茀,首饰也。夫以中道执乎贞正,而见侵者,众之所助也。处既济之时,不容邪道者也。时既明峻,众又助之,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。量斯势也,不过七日,不须已逐,而自得也。

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,小人勿用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惫也。

(1)处既济之时,居文明之终,履得其位,是居衰末而能济者,“高宗伐鬼方,三年乃克”也。君子处之,故能兴也,小人居之,遂丧邦也。

六四:繻有衣袽,终日戒(1)。

《象》曰:“终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

(1)繻宜曰濡,衣袽,所以塞舟漏也。履得其正,而近不与三、五相得。夫有隙之弃舟,而得济者,有衣袽也。邻於不亲,而得全者,终日戒也。

九五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(1)。

《象》曰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时也(2)。“实受其福”,吉大来也。

(1)牛,祭之盛者也。禴,祭之薄者也。居既济之时,而处尊位,物皆盛矣,将何为焉?其所务者,祭祀而已。祭祀之盛,莫盛修德,故沼沚之毛,蘋蘩之菜,可羞於鬼神,故“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”,是以“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”也。 (2)在於合时,不在於丰也。

上六:濡其首,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厉”,何可久也?

(1)处既济之极,既济道穷,则之於未济,之於未济,则首先犯焉。过惟不已,则遇於难,故濡其首也。将没不久,危莫先焉。

下经丰传卷六 未济

未济:亨,小狐汔济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《彖》曰:“未济,亨”,柔得中也(1)。“小狐汔济”,未出中也(2)。“濡其尾,无攸利”,不续终也(3)。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(4)。

(1)以柔处中,不违刚也。能纳刚健,故得亨也。 (2)小狐不能涉大川,须汔然后乃能济。处未济之时,必刚健拔难,然后乃能济,汔乃能济,未能出险之中。 (3)小狐虽能渡而无馀力。将济而濡其尾,力竭於斯,不能续终。险难犹未足以济也。济未济者,必有馀力也。 (4)位不当,故未济。刚柔应,故可济。

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未济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(1)。

(1)辨物居方,令物各当其所也。

初六:濡其尾,吝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濡其尾”,亦不知极也。

(1)处未济之初,最居险下,不可以济者也。而欲之其应,进则溺身。未济之始,始於既济之上六也。濡其首犹不反,至於濡其尾,不知纪极者也。然以阴处下,非为进亢,遂其志者也。困则能反,故不曰凶。事在已量,而必困乃反,顽亦甚矣,故曰“吝”也。

九二:曳其轮,贞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九二”“贞吉”,中以行正也(2)。

(1)体刚履中,而应於五,五体阴柔,应与而不自任者也。居未济之时,处险难之中,体刚中之质,而见任与,拯救危难,经纶屯蹇者也。用健拯难,靖难在正,而不违中,故“曳其轮,贞吉”也。 (2)位虽不正,中以行正也。

六三:未济,征凶。利涉大川(1)。

《象》曰:“未济,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

(1)以阴之质,失位居险,不能自济者也。以不正之身,力不能自济,而求进焉,丧其身也。故曰“征凶”也。二能拯难,而已比之,弃已委二,载二而行,溺可得乎?何忧未济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

九四: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(1)。

《象》曰:“贞吉,悔亡”,志行也。

(1)处未济之时,而出险难之上,居文明之初,体乎刚质,以近至尊。虽履非其位,志在乎正,则吉而悔亡矣。其志得行,靡禁其威,故曰“震用伐鬼方”也。“伐鬼方”者,兴衰之征也。故每至兴衰而取义焉。处文明之初,始出於难,其德未盛,故曰“三年”也。五居尊以柔,体乎文明之盛,不夺物功者也,故以大国赏之也。

六五: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君子之光”,其晖吉也。

(1)以柔居尊,处文明之盛,为未济之主,故必正然后乃吉,吉乃得无悔也。夫以柔顺文明之质,居於尊位,付与於能,而不自役,使武以文,御刚以柔,斯诚君子之光也。付物以能,而不疑也,物则竭力,功斯克矣,故曰:“有孚,吉。”

上九:有孚于饮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饮酒”“濡首”,亦不知节也。

(1)未济之极,则反於既济。既济之道,所任者当也。所任者当,则可信之无疑,而已逸焉。故曰“有孚于饮酒,无咎”也。以其能信於物,故得逸豫而不忧於事之废。苟不忧於事之废,而耽於乐之甚,则至于失节矣。由於有孚,失於是矣,故曰“濡其首,有孚,失是”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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